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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 星期三

信託、基金會、財團法人/參準物權

Mecredi 3 Septembre 2025
一個想法在腦袋裡成形,曾提過管理資產這個概念,資產分成有形,無形;具體的金錢,或精神領域的資產,包含著作;在進入法律學分班前的此刻,必修的學分是民法、刑法的此刻,恰是最好的時機提出腦袋中的概念理念落實到法律的實處,或是直接就當做一個研究的領域,深入研究剖析理念,法理,哲學概念,法律是生活的具象,依據,依循,生活是法律得以依存的腳本,有些尚待立法的概念,並不是天馬行空,而是更高階的演化,等待法律跟上腳步完整呈現。
就比如,信託、基金會、財團法人等等類似組織的成立,一定要以金錢為基礎?或是可以引領出更多變項?

p.s.114.9.9()

在發布這篇貼文幾乎是隔天我拿出舊報紙時,赫然發現答案自動跳到我眼前,像是回應給我提供解答一樣,題目是「推動財團法人參與社會創新」,連結如下: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8384426

由於共時性如此明顯,希望在標註出處的情況下,作者及報社不介意我貼文,粗體字是我閱讀時關注的重點~~

科技.人文聯合講座/推動財團法人參與社會創新

2024-11-26 03:51 聯合報/ 方元沂

日前在研討會上,與一位長期投入社會公益與慈善運動的基金會執行長探討如何提升基金會的社會影響力。我們談到是否能效仿英美著名基金會,透過投資社會企業或設立公司型的社會創新組織,利用商業模式解決社會與環境問題。然而,由於其基金會屬於財團法人性質,法律限制使此構想難以實現。

近年來美國許多非營利慈善基金會積極投入影響力投資,並大力投資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組織,成為支持社會創新的重要力量。例如,麥克阿瑟基金會、洛克菲勒基金會與歐米迪亞聯盟聯合成立的「催化資本聯盟」(Catalytic Capital Consortium,透過「混合金融」(blended finance模式,在短短三年內成功吸引超過兩百家投資公司共同投入廿多億美元,支持超過一百家致力於實現永續發展目標(SDGs)的社會創新事業。

美國之所以能推動基金會參與社會創新,與其法律政策的靈活性密不可分。美國的基金會法律框架主要分為非營利公司(Nonprofit Corporation公益信託(Charitable Trust並以聯邦稅法(IRC)為核心規範。根據IRC第四九四三條,基金會可合法持有公司股份,但比例受限:對第三方掌控的公司,基金會可持有至多卅五%的投票權股份;若為與捐贈者或管理層相關企業,總投票權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廿%;非投票權股份則不受限制。此外,其鼓勵基金會投資與其公益目的相符合的「與計畫相關的投資」Program-Related Investments(PRIs)的社會創新事業或社會投資,特別對於使命驅動的股權投資上並不會受到限制。

所謂PRIs是指基金會為了支持符合其使命的慈善活動而進行的投資,同時可兼顧一定的財務回報。與傳統的贈款不同,PRIs可以採用多種融資形式,包括貸款、股權投資或貸款擔保,只要該投資的主要目的是推動基金會的慈善目標,而非獲取收益。美國法律兼顧了避免公益基金會淪為控股工具以及藉由合法投資獲利支持存續和擴大對社會創新的投資。

相比之下,我國現行《財團法人法》對財團法人持有公司股權設有嚴格限制,單一公司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五%,且所有股權投資的總比例亦不得超過五%。此雙重限制雖保障了財團法人的資金安全與避免其淪為控股工具,但在全球社會創新事業快速發展的今天,已成為支持相關事業的重要障礙。

建議政府可參考美國經驗,修訂《財團法人法》以放寬財團法人投資社會創新事業的限制,特別是針對與使命驅動相關的股權投資,取消單一公司投資上限,並對整體資產配置的相關限制進行調整,允許基金會集中資金支持特定創新事業。這不僅能為社會創新事業提供穩定資金來源,也可讓財團法人成為我國推動永續發展與綠色轉型的重要催化資本力量,全面提升社會影響力。(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永續創新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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