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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7日 星期二

分享我對北士科調查案的心得感想

Mardi 7 Octobre 2025
參「臺北市議會北投士林科技園區T16、T17、T18設定地上權調查專案小組調查報告」,起源本案關鍵字「地上權」「租賃權」報載引起我的注意,我提出近日熱門事件我的想法,意思也是希望引起注意可以關注學習與實務的結合。
摘節錄北士科設定地上權我的淺見
114.10.7(二)
一、公部門業務基本屬於高權行政,但因為本案聚焦招標調查,招標一般採購案會用到採購法,此一行為屬於私經濟行為,所以才會與民法連結。
二、本案恰恰用到兩個概念,一為租賃權,一為地上權,恰恰好用來說明。
三、查租賃權用到民法§421
第 421 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四、查地上權用到§832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五、租賃權屬於「債權」,性質屬於「請求權」,須經債權債務行為介入始能實現(租賃物交付請求權);地上權屬於「物權」,性質屬於「支配權」,得逕自使用收益排它。
六、本案調查爭點之一,究係用BOT促參法?或用行政規則「臺北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為法源?涉及到原始規劃構思結構性問題,是比較宏觀的視角,進行到採購態樣的設計,則是比較微觀的視角,例如價格標或是其他,因為已進入爭議階段故不擬多言。
七、在閱讀比較繁雜文件時,要提醒自己,不要迷失,不要lost,因為讀著讀著會失焦,忘記自己現在要討論的是甚麼主題?本案討論的是地上權與租賃權,而不是要怎麼「採購」?所以眼光要看著地上權與租賃權,心理要想著地上權與租賃權,然後記得這是民法的案例,不是採購法的案例。
八、之後好像要再進階閱讀學說實務的看法,這樣才會印象深刻融會貫通。
P.S.本淺見純就閱讀調查報告後的淺見,不涉後續發展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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